1. 引言
人无德不立,品德是为人之本,止于至善,是中华民族始终不变的追求。大学生正处于是道德心理发展的成熟阶段,在这个阶段,他们不仅需要法律的约束,还需要遵循普遍的道德伦理准则,提高自我素养和自律自省自觉的能力,从而鉴别是非对错,做到知行合一,德行合一。但是在西方腐朽的拜金主义、功利主义、消费主义、享乐主义思潮肆意侵略之下,处于发展不稳定阶段的大学生,道德心理防线容易破防,容易丧失辨别判断的理性能力,深陷其中无法自拔。在道德心理层面表现为道德认知错位、道德情感冷漠、道德意志薄弱,从而道德素养低下,道德行为不端正。
马克思和恩格斯有关权利与义务、选择与责任、自律与他律以及自由与秩序的命题,构成了其道德与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一方面强调马恩的道德与法律思想可以为社会的发展进步提供精神支持和动力支撑。重视马恩的道德与法律思想可以提高人的精神境界,督促人们自我反思、自我完善、自我发展。把握好马恩的道德与法律思想还可以培养“德法兼修”的时代新人,让道德责任感和法律责任感蔚然成风,从而可以提高中华民族的道德素质和法治素养。另一方面这对于高校大学生健康道德心理培养提供新的思路和途径,引导学生提高道德认知,明辨是非,恪守正道;激发正向道德情感,强化责任感和正义感;坚定道德意志,培育自律自觉自省的能力。从而使得大学生严格规范自身行为,不做有悖于伦理道德和法律,有损社会和国家的行为,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和模范践行者。
2. 大学生道德心理存在的问题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背景下,高校对于大学生健康道德心理培育要高度关注和充分地研究。但是传统的高校道德心理教育方式单一、政策队伍和资质不健全、没有及时了解把握学生心理动态等问题。
主要体现在:其一,高校道德心理培育方式以灌输式为主。即道德心理教育方式仍以教师主导性地位的传授单一方式进行,以一种强制性、禁止性的方式教授高校学生。单一教条式的灌输式教育方式会忽视学生的认知发展能力,也忽视学生自身的道德心理水平差异。对于高校大学生来说不易起到威慑作用反而事与愿违,产生不良反应心理()。其二,大学生道德心理培育的内容缺乏深度和广度。高校大学生的道德心理培训方式多样。既可以按照道德心理结构的划分依次有序地培育。也可以按照道德发展心理水平深度培训()。传统的高校道德心理培训所传授的知识脱离实际轨道,没有采取非课堂的教学方式生动形象地演绎道德情景。实践是真理的唯一来源,只有将道德心理观念与学生的社会生活相结合,才能让学生感同身受提高警惕性自觉性,从而实现教育效果最大化。其三,道德心理教育目的缺乏层次性。传统高校对于大学生道德心理的培育主要是用“一刀切”和“杀鸡儆猴”的方式来解决(),更注重及时解决问题,“有空补空”避免产生更大的影响,而忽视引导和未雨绸缪的重要性。邱吉认为,道德心理的养成是社会要求的“道”向个体内在的“德”转化的过程,社会道德的内化是道德心理的价值目标()。高校道德心理培育的目标应当旨在培养大学生良好道德心理并且长期地维持,形成一种优秀的道德品质。而非简单的查漏补缺,笼统地解决道德问题。
(一) 道德认知错位,知行分离
大学生道德认知错位,知行分离的主要表现分为两种。其一是道德无知。道德无知表面上看是个人在道德层面上的缺陷,是根本就不理解某些道德准则价值的。但是在我国,一个极其注重传统道德教育,并且四面八方都不断提示、引导、培育道德观的国家,“白茫茫一片真干净”的道德认知是极少数没有主观能动性的人的特殊表现。因此,道德无知并不是全然无知,而是对善意和关爱的无知,是共情能力的缺失。例如部分大学生以“互联网”为保护伞,自以为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随意在网络上攻击、谩骂、讽刺、娱乐他人。但是从没有想过自己的言语行为是有违道德的、是对于善良和共情关爱他人的缺乏,是会对他人造成心理危害、是对自己的道德言行不负责任的表现。这种道德无知需要个人积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上,谦虚接受道德责备,承担道德错误,努力追求并充分发扬善良、关怀感和同情感的人性光辉,从而才能自发地做出正确的道德决策,促进道德进步。
其二是明知故犯,这部分人接受过高等教育,对于道德理解和掌握和判断能力也较强,他们站在道德灰色地带,向前走一步便可以走向正确的行为选择。但是他们主观上地拒绝道德规范,逆反性心理剥离道德知识,侥幸心理逃脱道德责任,从而产生道德失范行为。小到考试作弊、赌博打架,大到偷窃、网贷裸贷等不良道德行为。这种“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道德无知不应当成为个人责任的推卸词。作为坚定不移践行和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大学生,并不是只要知道道德即可,更重要的是要心悦诚服地将道德规范和认知转化为自律的道德认同,促进知行合一,德行合一。
(二) 道德情感冷漠,道德素养低下
道德情感往往和道德认知相伴而生,是人的道德行为的直接动机,是人们根据自身所掌握的道德规范和伦理准则对真假、善恶、是非现象所表现的喜怒、爱憎、好恶的内心体验。道德情感内容主要包括爱国主义情感、集体主义情感、义务感、责任感、事业感、自尊感和羞耻感。但是道德情感冷漠主要表现为去价值化和缺乏利他性。
其一,去价值化。在全球化的时代,西方发达国家不断向中国⻘年全方位多层次地渗透腐朽糟粕思想观念,冲击着当代中国青年的主流价值观,使得青年在道德信念、道德认知上摇摆不定,热衷于“去思想化”、“去主流化”、“去价值化”,追求所谓“自由”这种去价值化,突出地表现为人们在网络交往过程中所呈现的“去价值化”心态,即对社会道德评价秉持无所谓对错、无所谓高尚卑劣甚至是“反权威”的价值观(),以追求娱乐价值、享乐主义为核心。例如观看低俗、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直播或者恶意扮丑、哗众取宠的引流视频。为偶像豪掷千金、盲目从众,甚至不惜越线降低道德底线“跪舔”等现象,粉丝逐渐从理性追求发展到丧失对偶像所带来的精神、意义、价值的探索,心甘情愿成为娱乐的附庸。这些“反价值”的意识形态思想企图消解青年的道德情绪,否定大学生坚定的道德意志,混淆他们的价值判断,势必从根源上包围我国主流意识形态。
其二,缺乏利他性、正义感、责任感。表现为部分同学面对“钻空子”、“走捷径”行为视而不见,且习以为常。部分同学对于非正义事件不敢甚至不屑于去维权。部分同学无法从帮助他人中得到荣誉感,凡事追求“得与失”、“舍人为己”和标榜甚至歌颂“精致的利己主义者”。碎片化的网络信息使得大学生道德认知出现偏差,进而升级为偏激的社会情感认同,致使其道德素养逐渐低下,社会责任感缺失。
(三) 道德意志薄弱,道德信念缺失
道德意志是一种精神力量,是道德情感转化为道德实践的关键一步,是人们根据道德目的积极调节自己的活动,是克服各种困难,以实现既定目标的心理过程。在实际的道德生活中,一个具有顽强的道德意志的人,在任何困难条件下,都能有效抵制各种不良诱惑,保持坚韧不拔的理想信念和自我克制的意志。而道德意志薄弱的人,缺乏自律自省自觉的能力,则往往深受层出不穷的诱惑无法自拔,从而不能坚持道德目标,约束道德行为。
首先,道德意志不够坚定的主要心理是由于大学生群体的从众心理和侥幸心理。从众心理即“大家都这么做了,我也可以这么做”,部分人成功地钻了空子,可以诱惑更多人效仿。例如考试作弊现象、论文抄袭等等。在面对“走捷径”的诱惑之下,部分大学生失去理智,放弃了道德信仰和信念。侥幸心理即“做不道德的事情不会有惩罚成本”。例如图书馆占座、食堂插队、网络“判官”随意指责批评他人等等现象。正是因为有侥幸心理和从众心理的支撑才使得大学生在名与利的诱惑之下抛弃道德规范、不再约束行为。
其次,道德信仰缺失,尤其是在网络领域大学生信仰缺失的表现更为突出。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信息,面对丰富多彩的网络游戏,大学生将坚定的道德信仰抛之脑后。观看淫秽色情直播,整日沉迷游戏,对网络信息深信不疑、毫无自判能力等等。道德信仰的约束力可以让人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至于在享受生活的高兴之余恶念丛生,不至于饱暖思淫欲。而道德信仰的缺失可以让青年人为所欲为。行善积德成了傻帽的代名词,取而代之的是强取豪夺、勾心斗角、不拿白不拿、笑贫不笑娼、不管白猫黑猫、能抓老鼠的就是好猫、道德被金钱所取代、正义被邪恶所打压等等负能量词语。道德意志和道德信仰将会是青年人道德行为的最后的守护者。
3. 马恩道德与法律思想对大学生道德心理的培育
(一) 提高道德认识,坚持自律与他律的统一
马克思曾言:“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马克思恩格斯的“自律与他律”思想可以提高大学生从他律向自律转变的道德认识,是大学生道德心理培育的基石。
马克思把受规律支配的人类精神的自律与受制于他人的外在他律区别开来,建立了符合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自律论”和“他律论”。首先辩证分析自律和他律的对立与统一。自律具有主动性即发自内心主动与认可并接受。自律具有自觉性即在缺乏外部威严和强制力的作用之下,个体仍然保持行为和内心观念上的和谐统一。若个体的自律从量变逐渐增添扩充上升到集体自律,则会从根本上引起质变,改善社会不良非法现象。他律具有客观性、整体性和稳定性。他律基于客观现实的需要,约定俗成,可以弱化自律性中的趋利性、盲目性。他律具有约束性,是对良莠不齐的规范和统一,促进个体自律的发展。总体来说,事物的发展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自律是内因,是事物存在的基础,也是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本质,他律、是外因是推动力量自律向着好的方向发展。但外因仍需依靠内因起作用,自律即内因仍是事物发展的决定作用。
其次,道德是自律和他律的统一。马克思认为道德在本质上他律的,因为道德观念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个体的道德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应,离开了社会则无法解释道德。因此,道德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由物质基础做决定。但是马克思并没有否认道德的自律性,马克思强调道德自律是道德主体借助对自然、社会规律的认识,自愿地认同并践行社会道德规范,从而将被动的道德要求变为内在良心的自主行动。在这种意义上,道德的自律性是需要依靠人们对外部世界的必然规律认识基础之上的行为选择。道德约束性的实现一方面需要个体通过教育、教化将道德观念内化于人们心中,从而确立为自己的道德标准进行自我约束。另一方面需要他律的社会约束保持⻓久,即通过法律、制度等形式。自律与他律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是进行道德约束实现道德价值的两种基本方式()。
因此,在培养当代大学生健康的道德心理时,要坚持自律与他律的统一。一方面大学生要增强自律性教育,自主自觉地去了解道德知识,提高道德认识,要扣好“自律”的第一颗扣子,正心明道、怀德自重。坚持“去做应该做而不愿做的事情”或者“不去做不应该做而想做的事情”。不要去试探和触碰道德“高压线”,要在安全线内自由活动。另一方面,自律的高度决定了遵守他律束缚的程度。大学生不可轻视道德他律性教育,否认道德习惯、社会风俗、舆论习惯的威慑力,妄想实现绝对性的道德自由。例如随意在网络上攻击批判他人、侮辱造谣诽谤他人、讨论公共秩序,以自我道德标准随意批判他人,在“法无禁止皆可为的”道德危险边缘随意试探。只有在道德自律和法律他律的双重保障下,大学生才可以在面对各种诱惑挑战的时候,严于律己、自我完善、心怀坦荡。
(二) 强化道德意志,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权利与义务是不可分割的联系,正如马克思所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法律意义上,权利与义务是功能互补关系、是对等关系、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在道德层面的权利与义务,主要依靠人们内心的自觉自省来实现。
马克思认为道德权利就是主体发自内心的,并与理智相结合的对于真理的自我确信,直至把这种自我确信变成个人行动指南的信念。马克思强调道德权利其中最重要的即捍卫良心不被撕碎的意志自由,是任何外力都不能左右的,即我们每个人都有权利捍卫自己的良心,做出符合理智的正确选择和行为,而不被外界所影响。如果个体主观愿望与其内心所发出的理性要求相抵触,就会产生良心撕碎的痛苦,只有彻底撕碎了自己的良心,才会做出符合自我内心的行为。如果个体主观愿望与其内心所发出的理性要求相契合,那么就会顺利地实施符合自我内心的行为,这也是一种“不被撕裂的良心”。这种良心一方面凸显了个人主体性、决定性的表现,即“我有权利表露自己的精神面貌”,()另一方面这种良心是与理智相联系在一起,是摆脱了个人狭隘界限,寻求伦理上的共同体意识,反思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统一关系。在这个意义上,遵从自己的良心所做出的选择和行为是最基本的、最深层的道德权利。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道德义务是从人们所处的社会关系中产生的,不管个人是否意识到,客观上必然会对他人、对社会负有一定的使命和职责。”在马克思看来良心是高于义务的,也就是说,一个人只有基于对他人和社会利益的理解,具备了捍卫良心不被撕碎的意志自由,不被外力所左右,才能在内心信念的引导之下自觉履行责任与义务。在无产阶级道德里,社会成员享有平等道德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平等的道德义务。
部分大学生道德意志薄弱,附有从众心理、侥幸心理,道德信仰缺失,约束力不足。因此在大学生道德心理的培育方面,既要让大学生正确地行使自己的道德权利,注重“慎独”,培养独立思考选择和判断能力,不随波逐流,还要让大学生承担道德义务,巩固道德信仰,加强道德约束力作用,防止道德错位发生。一方面大学生可以自觉地选择自己想要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造就自己的德性和价值,而不被他人所干预的道德权利。但同时,也不能基于个人的地位、职务或者任务强硬要求别人违背道德意愿,做出非理性的道德选择。比如,当大学生遇到考试作弊、违纪等非道德事件,个人有权利依据自己的诚实公正信念做出行为选择(或是依照证据举报或是警告,而不必受到任何人地位、职务的影响,撕碎自己的良心)。另一方面,大学生行使自己的道德权利时就要自觉承担道德义务的约束力,不断自查自纠,约束自我,鼓励尽可能多地履行道德义务即乐于助人、不伤害他人、不侵犯他人利益等义务,为社会做出贡献。大学生要清楚道德底线,坚决抵制非道德行为,切忌只知道一味地享受道德权利而不履行道德义务。
只有培养并提高大学生的道德权利与义务思想,才能以道德信仰的力量激发主人翁意识,调动积极性和主动性,让大学生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保障和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利。
(三) 激发并丰富道德情感,坚持选择与责任的统一
选择与责任关系是马克思恩格斯道德与法律关系思想的落脚点。道德与法律的设定是为了能够让人进行自由地选择和社会责任的承担。权利与义务的实现必须落实到自由选择和社会责任的统一之中,即个人要自觉内化道德与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要求,并在此基础之上形成正义的、关怀的、有价值的、有责任的道德情感,从而做出积极、自主、自觉的行为选择,并为自己的自由选择承担对应的社会责任。
恩格斯曾言“如果不谈所谓自由意志、人的责任能力、必然和自由的关系等问题,就不能很好地讨论道德和法的问题”。()马克思恩格斯的自由选择并非是个体孤立的、绝对的、为所欲为的自由。而是强调建立在具体的社会秩序之上的自由。“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个人自己选择的实现也只有在社会秩序的稳定健康发展中得到保障。在道德方面,道德的自由选择就是在捍卫自己的良心情况下,不被外力所剥夺,所做出的符合道德标准的选择。同时正因为有捍卫良心的自由,有权利做出符合内心的自由自觉的行为选择,所以个人要承担起对道德自由选择的责任。坚贞不屈的革命者和变节分子,革命叛徒在道德品格上截然相反,这是因为他们在相同的情况下选择了不同的道路。
道德责任是一种道德规范,不仅是判断个体行为道德标准方法,而且是责任主体走向道德完善的必然通道。道德责任需要依靠法律制度的支撑,但更强调为自主自觉、自律的,要求个体具有强烈的道德责任感和道德理性。
因此,针对部分大学生道德情感冷漠,追求去价值化,缺乏利他性、关爱感、责任感的现象,首先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尤其要将“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思想观作为最高的标准,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从社会的整体需要出发,从而在善恶冲突间作出自觉的、不违背良心的自由选择,承担积极或消极的道德责任。其次,大学生要具备独立思考的能力和社会评判的标准。自由选择并不意味着毫无理性思考的头脑⻛暴,而是出于自身的良知和正义,从理性出发,以社会价值、社会公正为评判标准。最后,大学生要坚持法律底线,不做肆意妄为的“自由人”。法律在保护大学生的同时,也需要个人自身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不能抱有无知无畏的思想,随意突破法律底线,大学生思想单纯、生活阅历低、法律知识淡薄,很容易受到不良环境的诱导产生违反道德与法律的行为。例如电信网络诈骗、暴力伤害犯罪、盗窃等。在做出自由选择的同时,也要保护好自己,避免陷入不必要的麻烦之中。只有每个人都清楚的认识到要为自己的道德选择承担连贯的道德责任,才能提升大学生的道德情感温度,自觉内化于心外化于心。
只有坚持选择与责任相统一,才可以培养学生炙热的道德情感,既具有社会公德和社会责任感,又能够保证个人正当利益和个人价值的实现。
(四) 坚持自由与秩序的统一,促进德行合一
自由与秩序的关系是马克思恩格斯道德与法律思想的落脚点。人类一切社会制度、秩序的调整它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人的自由,但同时自由并不是黑格尔所认为的“意识上的自由”,真正的自由是在秩序的规范之下的,思想认识和行为相统一的全面的自由。正如恩格斯所言“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自由的实现是由自然到必然,再从必然到自然的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马克思主义认为,自由是表示人的活动状态的范畴,是指人在活动中通过认识和利用必然所表现出的一种自觉自主的状态。“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人不能摆脱必然性的制约,只有在认识必然性的基础上才有自由的活动,这就是人的自由限度,也是自由和必然的辩证规律。
必然性即规律性,指的是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的自然和社会发展所固有的客观规律。从必然到自由意味着个人思想的认识和行为达到了真正的统一,实现了自由是秩序中的自由,秩序是自由的秩序的辩证统一。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个人自由只有在社会秩序的规范之中才能实现,没有秩序,自由也就无从谈起。社会秩序也只有以个人自由为内容才有保障,没有对自由的约束和规范,秩序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与意义。
为了始终贯彻马克思的核心理念“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培养正确的、健康的道德心理,促进知行合一和德行合一,首先大学生要在社会的道德规范之下,加强道德自律,提高道德认识,通过慎独自律来打好良好的行为基础。其次,要积极参加丰富的道德实践活动,在形式多样的生活实践中获取丰富的道德情感体验,不断自查自纠,让正义感、责任感、关爱感等正能量情感浸染其中。然后是要磨练道德意志,以坚定的道德信念之光,促使自己做出符合正确道德观的行动。笃守内无妄思,笃行外无妄动,这是培养正确的道德心理的目标所向,更是实现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础。
4. 结语
在探索马恩道德与法律思想对于高校大学生道德心理培育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不断巩固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牢牢把握主流意识形态的领导方向,协同推进以道德建设和法律建设为主要内容的道德心理培育。要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用科学的世界观武装大学生的头脑。在面对日常工作和学习琐事中,要严守道德与法律的分界线,既要以法律的底线和标准不断自省,保持理性思维,又要遵从道德准则不断自律,保持感性思维。培养既要守规则,又要讲道德的时代新人。